检察长讲堂|以“四个聚焦”守护延安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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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22
  •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

陕西延安地处黄土高原腹地,平均海拔1200米,是我国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延安主持召开陕甘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座谈会并指出,延安有两个明显优势和一个明显制约,其中一个明显制约就是生态环境整体脆弱。同时,延安地区油煤气等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与自然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突出。如何通过检察履职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如何助力平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关系,成为延安检察履职担当的新课题。

近年来,延安市检察机关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始终保持对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依法从严惩治,以聚焦服务大局、聚焦部门协作、聚焦生态修复、聚焦社会治理为抓手,会同相关部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圣地碧水蓝天。

聚焦服务大局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围绕美丽延安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大局,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

一是持续深化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时,以“案件管理、质量评查”为抓手,依法适时介入,将引导侦查贯穿于刑事侦查活动的全过程,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近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介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0件,审查起诉199人。

二是“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在最高检、陕西省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延安市检察院设立了生态环境检察办公室,13个基层院均设立专门办案团队,归口办理专业性较强的生态环境检察案件。全市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同步追究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社会风险。办理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3件被评为全国典型案例,5件被评为全省典型案例。

聚焦部门协作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保护生态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齐抓共管,延安市检察机关以健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为抓手,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推进正向衔接机制常态化开展。会同公安机关、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制定了《关于健全行刑案件衔接机制的工作规范》,统一规范线索移送、接收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强化检察监督,依托府检联席会议、两法衔接平台等,摸排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行政执法案件,通过行刑衔接,跟进监督,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立案22件。

二是规范反向衔接实质运行。防止轻微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不刑不罚”,形成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追责闭环。落实《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要求,从被不起诉人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结果等多方面审视,精准提出移送意见。建立健全制发检察意见“事前沟通、事中督促、事后监督”工作模式,对检察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督促、跟进监督,确保检察意见落到实处。截至目前已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12件,全部被采纳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聚焦生态修复多措并举提升治理效能

一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将修复受损生态作为办理破坏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的重要任务,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督促其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将违法行为人积极修复受损生态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通过行刑衔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犯罪嫌疑人及时修复生态环境。积极探索建立“异地补植”“生态公益林”等生态修复模式,全市检察机关督促犯罪嫌疑人缴纳生态补偿金1524.3万元,异地补植2132亩,建立生态公益林基地16个。

二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从严惩处污染环境、盗伐林木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对于部分情节轻微案件,综合判断案件事实、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运用生态环境修复、社会公益服务等非刑罚措施,依法适用不起诉、缓刑量刑建议等方式处理案件,做到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法理情相统一。近三年,全市检察机关对非法狩猎、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轻刑犯罪不起诉44人,适用缓刑30人,探索推进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分层治理。

聚焦社会治理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浓厚氛围

一是延伸监督触角。针对办理污染环境、盗窃国有林木(柏树根)等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暴露出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业化分析,推动源头治理。深入调查研究,找准监管单位存在的管理问题和制度性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通过公开宣告送达的形式送达检察建议32件,通过跟踪回访督促、整改,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落实。

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在“全国生态日”“世界环境日”等时间节点,全市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活动68场次,发放宣传资料7100册,制作宣传视频46条,使“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家园”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作者系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务]